南台灣交通卡發卡條款

 

2002/4/1訂定

發卡公司

1.1  南台灣交通卡(以下簡稱「票卡」)係由豫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卡公司」)發行。

1.2  票卡所有權為發卡公司,持卡人擁有票卡使用權。

持卡人

2.1「持卡人」是指:

(a) 固定或不固定持有票卡的人士;及

(b) 就個人卡而言,指儲存在票卡內的電子資料或印刷在票卡上所指定的人士。

有效使用

3.1  票卡持卡人須按照及遵從本發卡條款使用票卡。

3.2  票卡內所儲存的價值可作為對不時參與發卡公司負責運作及保養之支付系統(以下簡稱「票卡系統」)的公司或人士(以下簡稱「服務營運機構」),就其所提供或供應的某些服務及/或貨物付款。

3.3  票卡(享有優惠之折扣優惠票卡及個人卡除外)可以轉讓,依照有關的服務營運機構不時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凡有權使用票卡的持卡人均可使用票卡。享有優惠之折扣優惠票卡及個人卡僅供票卡資料所指定的特定人士使用。

押金

4.1  非個人卡持卡人於購買票卡時須支付押金,押金必須以現金支付給擔任發卡公司代理人的服務營運機構,作為票卡的保證金。

4.2  應付的押金金額,由發卡公司訂定及公佈,必要時並可修訂。

4.3  票卡退回發卡公司或發卡公司註銷票卡時,押金可以免息退還,但必須扣除任何毀損或遺失或折舊的費用。

4.4  票卡於規定期間內(一般卡自發卡日起三年內、折扣優惠票卡於有效期間內、因專案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因個人因素退回票卡須加收手續費及票卡折舊成本。規定期間、手續費及票卡折舊成本由發卡公司訂定及公佈,必要時並可修訂。

4.5  個人卡持卡人於購買票卡時所支付款項為票卡個人化製作成本及手續費,不含押金。

4.6  票卡未曾使用或未連續使用超過三年,發卡公司有絕對斟酌權決定是否返還票卡押金及儲值金,或酌情收取手續費。

費用及票價

5.1  持卡人須付款予擔任發卡公司代理人之服務營運機構或發卡公司正式授權的代理人,以便為購買票卡及加值儲值金,而該儲值金可以用作為對任何服務營運機構就所其提供或供應的某些服務/或貨物的付款。

5.2 扣減或改變票卡內的儲值金以作為對所提供或供應的服務/或貨物的付款,應按有關的服務營運機構不時訂定的方式、收費率、票價、條件和條款執行。

5.3  服務營運機構必要時可更改、修訂或取消所有各種票價,包括給予某類指定人士或於指定時間或地區內提供的推廣或特惠票價,並可附加有關服務營運機構認為適當的條款和條件。

5.4  倘若票卡內的餘值金為零,或不足以支付將要進行的交易,持卡人須先以現金支付款項,再為購買票卡和加值儲值金。

儲存價值及退款

6.1 票卡系統的記錄將作為任何票卡的押金及餘額的最終確證,但有明顯錯誤者除外。

6.2  發卡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退還票卡內未使用的餘額並可按發卡公司認為合適的條款發還,惟不論任何理由,發卡公司並無責任退還任何餘額給任何持卡人。

票卡的損毀及遺失

7.1 票卡乃發卡公司的財物,持卡人須妥為保存,避免任何損毀、塗污、破壞或遺失。

7.2 持卡人不得變更或干擾票卡之卡面圖案或卡資料並須合理地確保此等圖案及資料不受干擾。

7.3  持卡人如損毀任何票卡或遺失個人卡,可向發卡公司申請註銷該票卡及重新發卡,但須扣減或支付發卡公司全權酌情決定的服務費及其他費用。

7.4  持卡人須自行承擔持有票卡的任何風險;倘票卡非持卡人的過錯而不能使用,持卡人必須將票卡退還擔任發卡公司代理人的服務營運機構,而持卡人可獲發還押金(個人卡不含押金)和任何餘額,發卡公司有絕對斟酌權決定是否收取手續費;但如另發新票卡,則押金和餘額將轉移至新票卡內。

服務及設施的條件

8.1 持卡人在使用服務營運機構之服務及/或設施時,須遵守、履行及依從該服務營運機構不時就該等服務及/或設施所訂定的條款、條件、條例、規令及規例。

資料保密

9.1 票卡的申請表及票卡系統內所載關於持卡人的全部資料和數據,祇應用於票卡系統的運作及管理用途,及作為一般交通或其他服務的資訊來源;除此之外,發卡公司將以保密方式處理,除非:

(a) 獲得持卡人明確書面同意;及/或

(b) 法律有相反的規定。

保留

10.1 關於與使用票卡有關而提供或供應的服務或貨物的水準或品質的一切投訴、索償,消費者意見或提議,或其他類似性質的事宜,純屬提供或供應服務或貨物的有關的服務營運機構的責任,應向該等服務營運機構提出。

10.2發卡公司並不保證任何服務營運機構可於任何時間或地點提供某項服務及/或設施。

10.3發卡公司並不保證票卡或發卡系統可於任何時間或地點運作於任何服務營運機構,而發卡公司對由此發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10.4 發卡公司及服務營運機構之獲授權人員有權隨時檢查任何票卡及其票卡資料。

10.5  發卡公司保留權利:

10.5.1 就發卡公司因持卡人改變或干擾資料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費用、支出、損失和損害得索取賠償;

10.5.2 以不可退還的附加卡價、特別收費或其他條款和條件為發卡公司本身或替服務營運機構發行任何種類的卡(如紀念卡);及

10.5.3 對任何人士豁免本發卡條款之全部或任何部份條款。

註銷及退還

11.1 發卡公司保留絕對權利於任何時間註銷任何票卡而無需給予任何理由,但須於合理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通知持卡人有關註銷事宜;如屬個人卡,則須於註銷日起計,不超逾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持卡人並須按本發卡條款發還註銷時票卡內的任何餘額,發卡公司有絕對斟酌權決定是否收取手續費;但如另發新票卡,則餘額將轉移至新票卡內。。

11.2 持卡人可隨時將票卡退還給發卡公司,並可申請退還押金(個人卡不含押金)及票卡內的任何餘值;惟退還與否,則完全由發卡公司根據本發卡條款酌情決定。

11.3 有關個人卡的退款申請,持卡人可親身自行辦理;如持卡人已身故,則可由其遺產代理人辦理。

11.4 發卡公司經聲稱為個人卡的持有人的任何人士口頭或書面要求,可註銷該票卡,並毋須就註銷該票卡給予持卡人任何書面通知。

違反條款

12.1 在不影響上述條款10.1的規定下,如持卡人違反本發卡條款內的任何條文或上述條款7所提及的條款、條件、附例、規令或規例,發卡公司可將票卡註銷,而發卡公司和服務營運機構之獲授權的人員有權代表發卡公司將票卡從持卡人收回。

12.2 如票卡按上述條款11.1被註銷,押金和票卡內的餘額是否退回由發卡公司全權酌情決定,而且須扣減發卡公司認為恰當的款項,包括票卡的成本(若為個人卡)及持卡人虧欠或應支付給發卡公司及/或任何服務營運機構的任何款項。

最高儲值

13.1 任何卡中所能儲存的價值數額不得超逾新台幣$10,000.00或由發卡公司不時酌情決定的數額。

條款的修訂

14.1 發卡公司有權不時修訂本發卡條款,惟須於修訂生效前至少30日在一份中文報紙就修訂刊登通知,而本發卡條款的最新版本可向發卡公司索取或上網查詢。

14.2 在下列情況下,持卡人有權獲全數退還押金及票卡內的餘額,但以不抵觸上述條款4.3至4.5為限:

(a)  持卡人的權益因上述條款14.1所述的修訂而受損;及

(b)  持卡人於上述條款14.1所述通知刊登後60日內將卡退還給發卡公司。

公司簡介 什麼是智慧卡 智慧卡使用說明 郵件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