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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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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101購物中心電子禮券自96年7月1日起,於購物中心一樓服務台販售。 |
| 2. |
原購物中心發行之紙本禮券,自96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請持原紙本禮券至B1服務台兌換電子禮券,再行消費。 |
| 3. |
禮券一經出售,無法更換面額或退貨;請於購買或兌換電子禮券後,立即確認電子禮券內金額是否符合。 |
| 4. |
本購物中心「部分自行開立發票商店」或「全球統一經營模式商店」,不收受本禮券。 不收受之店家如下:LV、Cartier、7-11、Mint
Bar、Page One、China Telcom中華電信、宴會廳。 |
| 5. |
不適用禮券之店家將於該商店中置牌揭示。 |
| 6. |
本購物中心電子禮券使用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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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禮券出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換取商品時不再開立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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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禮券點數消費行為視同現金消費,可分次使用換取同等金額之商品,但不得兌換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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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妥善保管本禮券,勿折損或接近高溫,如有毀損或遺失,概不掛失或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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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華僑商業銀行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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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未盡事宜,請以本購物中心公告為主。 | |